林蔭與肖祥均為四川人,二人于1992年結婚,婚后不久,肖祥只身來到深圳,并找到一份可意的工作。開始幾年,林祥常給妻子去信或打電話,但到后來就越來越少了,直至1997年幾乎斷絕了與妻子的來往。林蔭為了探個究竟,來到深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已和另一個年輕女人同居在一起。此時丈夫正式提出離婚,并草擬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可林蔭拒絕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言道:“我不簽字,拖也把我們的婚姻拖到兒子大學畢業。”
本案中林蔭對離婚采取消極不簽字的抵制態度是不對的,也是毫無效果的。我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方式;二是起訴離婚方式。前者的適用條件是:(1)男女雙方都自愿離婚;(2)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適當處理并做出書面約定;(3)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者。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離婚雙方必須到設在民政局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后者適用條件為:(1)男女雙方只有一方愿意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2)雙方雖都同意離婚,但對財產的分割或子女的撫養沒有約定或有爭議;(3)男女雙方有一方為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其中一條,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對于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符合上述六種情形,同時女方不屬于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若林蔭的丈夫離婚堅決,完全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因林蔭和丈夫分居長達五年之久,且其丈夫又與他人,法院則完全可判其準予離婚。林蔭積極的應對策略則是一方面可與其丈夫心平氣和地面談,找出感情裂痕的癥結,然后采取措施加以彌補,挽回婚姻、拯救家庭。另一方面如果確屬感情破裂,無法挽救,也應當冷靜地接受這一殘酷的事實。為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權益,要用心地搜集丈夫非法同居的證據,并調查丈夫所擁有的那一半家庭共有財產,以免丈夫轉移、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