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與妻子,答應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女方200萬元。離婚后,康某卻聲稱是被迫簽訂離婚協議,一直拖延支付。日前,倉山法院經審理,認定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判定康某支付女方已到期的100多萬元及逾期利息。
2005年4月,康某與商某簽訂《》。雙方約定,康某于2005年9月5日前和2006年9月5日前分兩次以兒子和女方聯名的形式,在銀行各存入50萬元。若逾期未付,每天另加付5000元,逾期10天將訴諸法律。
雙方還約定,康某應于2007年9月5日前和2008年9月5日前,分兩次付給女方生活補償費各50萬元,若逾期未付,每天以另加付5000元累計,逾期10天將訴諸法律。
協議簽訂后,直到2005年底,康某僅向女方支付30萬元,其余錢款一直未付。幾經催討無果,今年4月,商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康某履行離婚協議,并支付拖欠期間的利息。
康某向法庭遞交答辯狀聲稱,離婚協議是他在受脅迫的情況下,違背其真實意思簽訂的,請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但在庭審中,康某又聲稱,對商某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因經濟困難,無法立即還款。
法院認為,按照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康某在訴訟期間,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也沒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撤銷或變更協議的訴請。
尤其是在庭審中,康某對女方起訴的事實并沒有異議,也未提出離婚協議是在受脅迫無奈的情況下,違背本人真實意思簽訂的,而僅要求分期還款。因此,法院對康某受脅迫簽訂協議的辯解不予認定。
法院認為,雙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則,就夫妻財產處理和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商某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