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后,能否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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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夫靳某是個包工頭,長年在外有家不歸。先前我只認為是因為工作性質所致,今年初才知道他是在外面另有一個家。事情敗露以后,靳某破罐破摔,提出給我5萬元錢,就此分手,并要求我不再追究他在外一事。我們就此達成協議后,經民政部門辦理了。可是我現在后悔了,覺得太便宜了他。我想向法院起訴,要求靳某給我一定的“過錯”賠償,或者再給我多分割一些財產。這樣的案件,不知道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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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問題達成的協議,屬于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據此可知,當你與靳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問題,當事人是不應該反悔的。如果反悔了,并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最終結果也只能是被駁回。換句話說,只要離婚時的不是出于你的自愿,而是你被欺詐、脅迫或存在重大誤解,那你就有權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再說“過錯”賠償問題。因靳某長期在外與人非法同居導致你們夫婦離異,你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對于這項權利,你作為當事人有權主張也有權放棄。從你與靳某所訂協議中有“不再追究他在外非法同居一事”這項內容看,你似乎已經放棄了這項權利。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如今你再反過來追索賠償,估計是很難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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