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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協議離婚難以達成的原因一般是什么?
答:一、配偶認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
二、配偶要求苛刻;
三:孩子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
2、 問:協議離婚的主體是誰?
答:夫妻雙方為平等的主體,在子女已經有獨立判斷認知的情況下可以聽取考慮子女的意見。
3、 問:對方在協議離婚談判中認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的怎么辦?
答:在談判中態度要堅決,方法要得當,注意不要用刺激性語言激怒對方,促使對方接受現實。
4、 問:雙方在協議離婚談判中對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怎么辦?
答:應該本著夫妻平等,照顧弱者,為子女著想的原則妥善解決財產問題。
5、 問:雙方在協議離婚談判中對子女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怎么辦?
答:雙方應在互相體諒理解的基礎上妥善協商解決,本著一切為了孩子的角度考慮問題,并可適當聽取孩子的意見。
6、 問:協議離婚中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答:夫妻生活中產生的債務雙方需承擔共同的義務,需要注意雙方對債務的協議僅對雙方有效,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債務人。
7、 問:如何保障對方離婚后不履行財產轉移的義務?
答:可在離婚協議中注明需在辦理完畢后若干天內進行財產轉移,并可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8、 問:離婚協議中如何規定探視的方式?
答: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提出探視子女的要求,在不影響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另一方都可以予以滿足。
9、 問:協議離婚的優點是什么?
答:成本小,速度快,保密性強,最小限度影響正常生活。
10、問:協議離婚久拖不絕怎么辦?
答:應當當心對方借協議離婚為借口轉移財產。
11、問:協議離婚書中離婚原因如何表述?
答:協議離婚的根本原因與訴訟離婚一樣,也是“感情確已破裂”。
12 問:協議離婚應到何處登記離婚?
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3、問:申請離婚登記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嗎?
答:與一樣,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14、問:協議離婚時所有權權屬待定房屋的怎樣處理?
答:此類財產應所有權權屬確定后另行協商解決,不應將其寫進離婚協議中。
15、問:離婚登記時遇到結婚證丟失怎么辦?
答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16、問:訴訟離婚判決不予離婚后是否可以協議離婚?
答:這種情況下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仍然可以協議離婚。
17、問:登記部門加收所謂的“調解費”,是否應當繳納?
答:這屬于不正當的收費,當事人有權拒絕,并可向物價監督部門投訴。
18、問:是否有必要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
答: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不大,因為即使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證與否沒有太大的意義,數額不菲的公證費開支并無必要。
19、問:婚姻登記機關具體指什么?
答: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