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財產分割
市區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協議書上在財產的分割上注明,兩處住房,兩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鬧上了法庭。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昨天,從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已經做出判決:按離婚協議書執行,爭議的那套樓房歸女方。
案情再現
去年5月份,吳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他們來到婚姻登記處,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欄注明:雙方因感情不合,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無其它不同意見;雙方共有兩套房產,其中市區一套歸女方,另一套歸男方。填寫完后,女方在協議書上簽了名,并代男方簽了名,然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這樣離了。
男方申辯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給女方另一套樓房,因此,就拒絕給女方過戶。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將那處房產確認歸她所有。
對于拒絕給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陳述了2條理由:一是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與雙方之前商議的內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嚴重近視,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無法看清協議內容,協議的落款處也是由女方代簽的,所以,這份離婚協議書應當無效,要求法院駁回女方的訴求。
法院審判
為了查清事實,法院查看了兩人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房屋所有權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離婚協議書落款處男方的簽名雖然由女方代簽,但男方在落款處按了手印,應視為其對協議的確認;并且該離婚協議書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批準,并發放了離婚證,故該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應踐約履行。因此,對男方的主張,法院沒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爭議的房產歸女方所有。
律師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該解釋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