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愿離異,并同時就離婚所涉及的后果達成一致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它并不要求夫妻感情已破裂。協議離婚的雙方應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于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內容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在實踐中,經婚姻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對于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于離婚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致離婚后對協議內容中的財產、孩子撫養問題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婚姻法律師提醒: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離婚的一種,此種方式對于夫妻雙方以后的生活尤其是對于小孩來講,是比較有利的,協議離婚可以減少雙方繼續發生矛盾和產生糾紛的機會,對于雙方感情生活的解決是比較有利的,但是,如果因為急于離婚而被迫或者時候因為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執行,當事人還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起訴之后,如果仍然不執行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