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并通過婚姻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上意愿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協議離婚制度,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協議離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且程序簡便,因此為婚姻關系當事人充分接受。與此同時,婚姻登記機關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制度上日趨完善。隨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制的不斷健全,當事人采用協議方式,通過非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已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首先考慮的途徑。
從法律上確立協議離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協議離婚制度注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實行協議離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則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賦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處理個人婚姻問題的權利。男女雙方有自主自愿地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時,在婚姻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也賦予了他們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并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實行協議離婚,有利于在婚姻關系已經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沖突,避免互相指責,消除對立情緒,更可以減少日后雙方的仇視和對立。
第三,這種離婚方式不究問離婚的原因和具體理由,有利于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協議離婚不僅要求雙方離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妥善安排,這樣有利于維護當事人雙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