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協議離婚,馬某答應支付給妻子劉某15萬元補償金,離婚后卻遲遲不兌付,劉某將馬某起訴至法院。7月23日,寶塔區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判決馬某一次性支付劉某補償金15萬元。
劉某與馬某原系夫妻關系,2011年10月19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馬某支付給劉某補償金15萬元。同時,馬某向劉某出具了欠條。到期后,劉某多次找馬某催要補償金都未果,無奈之下將馬某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馬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對馬某提出的其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和劉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因馬某未向法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對其辯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劉某補償金15萬元。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這一規定中未使用協議離婚一詞,便卻規定了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