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被告拒不領取傳票怎么辦?
離婚訴訟的開庭審理前提是原被告雙方接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會通知被告前來領取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但若被告存心為難原告,想拖延時間,就會使人民法院送達程序不能順利進行,顯然這會影響審理的期限。
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點送達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 被告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留置送達。
3、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4、 如果受送達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如果經過上述送達程序,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發生前述情況時,離婚訴訟當事人一方應當積極主動與法院聯系,盡快采取上述措施,以節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