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準予原告熊某(女方)與被告胡某離婚,原告熊某給付被告胡某經濟幫助8000元。
原告熊某與被告胡某于1994年經人介紹相識,后便一起同居,1995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1998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1998年原告與被告吵架后離家出走,雙方分居至今,期間雙方沒有聯系。故原告熊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胡某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自1998年便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經法官調解,雙方無和好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應予準許。但被告胡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且有十余年病史,系四級殘疾(精神病類),考慮到胡某離婚后的生活狀況,結合原、被告的收入狀況及本地實情,酌定由原告熊某給付被告胡某經濟幫助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