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此時要求分割財產的時效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于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范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也明確肯定了上述內容。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二、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四、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