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
處分民事權利有兩個涵義:
1、在非訴訟階段,可以自由地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比如處分自己的財產,將所有權轉讓于他人,或者轉讓自己取得某些資產的權利。
2、在訴訟階段,如原告人可以自動放棄自己的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請求,使雙方達成協議,及時結案,終結訴訟程序。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則是當事人依據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的訴訟權利。如原告可以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撤訴,原、被告人可以在一審法院判決后放棄上訴權等。
基于上述規定,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財產,對方無權對此加以干涉。如果在離婚后,一方再婚,并未喪失財產所有權,調解或判決歸其所有的財產,自己可以有權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