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后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訴訟參加人的申請,就應作出準許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種證據、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訴訟參加人的申請,也應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關于證據保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對書證,要盡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
2、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像、繪圖、復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3、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
4、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采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準而銷毀;
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凡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失密或不良影響。
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保存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責任編輯:李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