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告應該收集哪些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在起訴之前,一般應當收集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