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注意:“分居”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合作、生活上不協助等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嫖娼被抓、侮辱婦女罪等,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