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有外遇后欲“甩妻”法院未判離 不久妻不堪折磨想起訴 夫稱要忍半年———
張某與吳某結婚6年后,遇到了離異女子夏某,于是決定跟吳某離婚。今年7月下旬,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離婚。
由于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張某經常對吳某惡語中傷,有時甚至拳腳相加。吳某覺得這種日子再過下去實在沒意思,于是在一次爭吵時說出“我要跟你離婚”的話。不料這次張某卻說:“我問過了,只要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半年之內就別想再離。你就受著吧。”
為此,吳某非常苦惱。那么,吳某是否非要挨過半年后才有可能通過訴訟結束這場婚姻呢?明白人
張某的說法不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但是這個法條是針對原告的,而不是針對被告的。
對于吳某遇到的這種情況,法律也作出了明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據此,現在吳某完全可以隨時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而不必受什么“半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