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秘訣
打離婚官司屬于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告狀。打離婚官司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理由。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地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或者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訴狀后,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引起訴訟程序開始,稱為受理。
2.審理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打離婚官司審理前的準備。 包括下列一些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起訴或應訴的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條件的當事人,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就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
(3)打離婚官司開庭審理。 調解不成,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如果是公開審理,還應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申請回避,而后,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審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至此,離婚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序訴訟。
那打離婚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不一定,要分別對待的,打離婚官司中有以下情況的,建議聘請律師代理,爭取勝訴:
1、“經濟實力型”,建議請律師。
不論案件大少,不論爭議財產多少,不論案件是否復雜,請了律師,花了錢,不論怎么樣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實力及心理承受范圍之類,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替自己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聯系,律師,還是有用的。
2、案件復雜型,建議請律師。
一般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往往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自我斗爭的過程,也一般經歷了一個沒有效果的談判過程。也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和對方直白談離婚,但內心也經歷了一個壓抑許久的心理反復過程。但是,打離婚官司,想獲取一個對自己好的結果,不是吃了秤砣堅定了離婚的決心就完成了離婚的準備。夫妻感情破裂以及過錯的取證,是否存在具體項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師和對方調解爭取和平解決,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雖然即將開始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但準備給養、繪制戰役計劃書,獲取財產證據工作都是較為重要的,這時,請律師的作用,就大大顯示出來了。另一方面講,當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遞的起訴狀,望著上面無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訴時,望著訴狀中過分的訴訟請求時,氣得臉色發青,嘴唇哆嗦是不夠的,需要有針對性的而不是長篇大論地擬寫答辯狀,從而澄清自己的清白,與此同時需要圍繞對方的訴訟請求,或對方有意遺漏的共同財產進行收集證據,或從法律規定中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再如,對于有些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查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請律師處理可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時,律師的作用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