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舒翔與廖秋霞系大學期間自由戀愛,畢業后,兩人在200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女兒。由于工作業績突出,王舒翔晉升為某進出口企業的部門經理,晚上開始頻繁應酬,期間邂逅了一漂亮女子,兩人關系發展曖昧。同時,回家后的王舒翔卻脾氣大了起來,經常打罵廖秋霞,愈演愈烈,夫妻感情惡化直至破裂。廖秋霞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生活,遂于2007年3月起訴要求離婚,由于女方無法提供有力證據,男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同年6月法院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其后兩人感情并無任何改善,8月,無奈的廖秋霞再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被法院告知必須等到上次判決6個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評析】
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再次重新起訴有無時間限制。
廖秋霞在2007年6月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請求被駁回后,曾經于同年8月第二次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請求,卻被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告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離婚案件主要是解除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與一般財產案件不同,不適用一事不二審的原則,若采用與一般財產案件同樣的規則,則意味著當事人只有一次訴訟離婚的機會。這是由離婚案件的特點所決定的。同時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即首次離婚請求被判決不準予后,當事人即刻又上法院提出請求離婚的情況發生,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算。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是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到兩個問題:一是此項限制僅針對原的原告。原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則不受此限。若被告在6個月內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亦應受理。二是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這是指原離婚訴訟所請求離婚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了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或發生了其他變化,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