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2年10月9日通過)
為使當事人在起訴前、訴訟中和申請執行前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以謹慎地選擇訴訟手段解決糾紛,并在訴訟中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積極、全面、及時地履行舉證等責任,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訴訟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提前告知各方當事人:
1、關于超過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商品質量不合格、保管財物丟失、毀損等賠償之訴以及請求支付租金等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雖享有起訴權,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訴訟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而原告確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長訴訟時效之情況的,人民法院將判決原告喪失勝訴權(俗稱敗訴)。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債務人不作時效抗辯,或者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至第141條
2、關于訴訟請求不當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審理案件,如果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得不到審理的法律后果。
如訴訟請求不適當,其不適當部分將不能得到支持,且須自行負擔不當請求部分的訴訟費。
訴訟請求中所提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交納的訴訟費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對勝訴沒有把握,事先應作好損失訴訟費的心理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8條、第110條
3、關于不按時交納訴訟費
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應當依法預交訴訟費。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又不提出減免緩交申訴,或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將承擔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后果。
當事人申請財產、證據保全以及責令停止侵權,應當提供擔保,并依法交納有關費用,否則將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
4、關于不按時參加庭審
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開庭審理活動的,原告將承擔按撤訴處理的后果;被告承擔缺席判決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
5、關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
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訴訟當事人自己親身經歷了糾紛的全過程,但法官并沒有親眼目睹該事實。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證據,法官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的規定及其他證據規則規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證據一般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制作的中文譯本;若證據系在港澳臺地區或國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否則會導致證據無效的后果。提供證人證言的,證人須親自出庭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五種情形除外),否則人民法院將對相關證人證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55條、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