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婚姻法保障男女雙方的離婚自由,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離婚訴訟,但是,有三種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痘橐龇ā返谌臈l第一款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這樣限制男方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時不得提出離婚,主要是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有利于減輕女方的精神、經濟負擔,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是建設社會主義道德風范的要求。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這并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個原因的限制。
雖然上述三種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對女方并沒有限制,因此女方可以隨時提出離婚訴訟。
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
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亦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
對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不論男女),需經原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否則不得提出離婚,也是對婚姻關系另一方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