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雙方當事人在戶籍所在地結婚
后去外地居住的離婚案件應由何地法院管轄的函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海縣人民法院: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因對你院移送的謝春霞訴丁廣民離婚案的管轄問題有不同意見,依民 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報請我院指定管轄。從所報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戶籍均在鄲城縣。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縣,1983年2月回原籍鄲城縣和原告結婚, 婚后雙方旋即返回你縣,不久,發生糾紛。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你院受理后進行了審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 院以原、被告戶、糧關系在原籍,案件應由原籍法院審理為由,指令你院停止審理,你院隨將案件移送鄲城縣人民法院。該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的規定,案件仍應由你院受理。
綜上所述,我院認為,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是指被告戶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況;如被告的戶籍所 在地與居所地不一致時,該款明確規定“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起訴時,被告在你 縣居住已達3年之久,你縣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雙方現又都在你縣居住,因此,案件應由你院管轄,而不應移送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有需要向當事人原籍調查的事項 ,可委托其原籍法院代為進行。以后遇有類似問題,雙方法院應先行協商,爾后移送,以免因發生管轄爭議而延誤案件的審理。
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