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是可以變更的,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