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準予離婚的判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在此上訴期間,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沒有徹底解除。因此,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此期間與第三人結婚的,構成婚姻法上的重婚。
【相關案例】
張女士和王先生在武昌同一個單位工作,結婚已經由六年了,盡管收入頗低,卻彼此恩愛,雙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單位裁減編制,王先生下崗,在張女士娘家的資助下,王先生在漢正街做起了批發生意,在王先生的精心打點下,生意做的紅紅火火,房也買了車也買了。隨著物質生活日益充裕和頻繁的應酬,王先生在外面有“情況”了,于是為此事鬧的很僵。去年王先生卻突然提出和張女士離婚,張女士堅持不離,他最后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離婚。張女士接到判決書后,在春節前提起了上訴。現在二審法院還未開庭審理,可有人告訴張女士,她丈夫已經和“情況”領了《結婚證》,張女士感到非常氣憤,于是王女士致電本站咨詢,她不知道他丈夫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她現在應該怎么樣辦?
【律師觀點】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已結婚的男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又與他人結婚的情形;另一種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之結婚的。無論是登記結婚,還是未經登記結婚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一審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134條規定:“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婚案件屬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丈夫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