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東北網-齊齊哈爾日報 作者:朱言文 陳羲 離婚雙方不盡養育義務 法官判定兩人都擔責任 多數離婚案件,父母都會爭著搶著要孩子的撫養權,但近日龍江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卻不是這樣,男女雙方都以種種理由想推掉對兩歲女兒的照顧,都想擺脫的這個包袱。 原告楊某(男)稱其與被告曹某(女)于2002年10月27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剛剛兩周歲,被告經常夜不歸宿,收入也從來不交家里,雙方經常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曹某稱,她同意離婚,但原告要求孩子由她撫養證據不充分,她經常下鄉,沒有時間照顧孩子,況且原告有能力、有時間照顧孩子,孩子應由原告撫養。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后應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睦生活,但原、被告未能如此,而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剛滿兩周歲,尚年幼,應由其母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二款、三款五項、第三十六條二款、三款、第三十七條一款之規定,判決準許原告楊某與被告曹某離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曹某扶養,原告楊某每月給付撫育費150元,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至年滿18周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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