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的約定,應以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為使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賦予了子女特別的權利。本案中的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不承擔撫養費,離婚后離異的另一方以條件變更無法維持小孩的撫養費為由以小孩的名義向法院請求他方支付撫養費,法院支持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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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前夫于2007年5月協議離婚時,約定4歲的兒子隨前夫生活并由其撫養,我不承擔撫育費用。前不久,前夫卻以其遭遇下崗后已無收入來源,難以維持兒子生活、教育費用為由,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給付一半撫養費用。我以離婚協議在先為由抗辯,可法院卻沒有采納我的意見。這是為什么?
專業解讀:
雖然離婚時,你們基于真實意思達成的你不承擔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的約定,應以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前提。為使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賦予了子女特別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離婚時所確定的撫育費數額,包括一方不承擔撫養費的約定,在必要時是允許日后變更的。因為協議或判決,是基于當時子女的實際需要、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等確定的,如果情況發生了變化,將導致子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其次,撫養費用的變具有法定條件,即必須是“必要時”和“合理要求”。一方面,對“必要時”的判斷主要考慮:一是確有物價上漲、教育費、醫療費增加等較大變化;二是撫育子女一方的撫育能力,因下崗失業、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等而發生了較大改變。本案中,鑒于你前夫遭遇下崗后已無收入來源,導致難以維持你兒子生活、教育費用的新情況,明顯與之吻合。另一方面,“合理要求”是指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務必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即法院可以據此判決由你承擔撫養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