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王女士與其丈夫張某判決離婚,離婚時孩子張小某2歲,孩子判決由王女士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張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費了1.7萬元的醫療費。王女士生活條件不好,無力承擔1.7萬元醫療費,故以張小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承擔1.7萬元醫療費中的一半。張某以已經給付撫養費為由,不同意張小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對張某的辯解理由不予認可。
評析:
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花銷,張小某是無權再要求張某負擔,因為300元的撫養費已經包含以上花銷。但這1.7萬元的醫療費,因為數額比較大,張某每月僅支付300元是無法滿足這項開支需求的,對王女士也是不公平,所以張某也有義務承擔一半。
延伸知識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