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糾紛經典案例
訴訟當事人
原審原告(被上訴人),趙某,男,1954年出生。
原審被告(上訴人),劉某,男,1647年出生。
原審被告(被上訴人),沈某,女,1958年出生。
第三人,小趙,女,1987年9月出生。
一、基本案情
1981年,趙某與沈某合法登記結婚,婚后沈某生育了兩個女兒,其中二女兒小趙于1987年9月出生。
2003年6月22日,因家中電話串線,趙某在沈某與他人(劉某)的電話爭吵中聽得小趙不是自己親生女兒。當即趙某追問原由,沈某只哭未語。
同月24日晚12時許,趙某回家撞見沈某與劉某共同裸體在床。當時,趙某就用大女兒平時放在家里的相機和未用完的膠卷拍下了兩張照片。劉某穿衣倉惶逃走。經再三追問,沈某哭訴實情:1985年,只有三個女兒的劉某利誘沈某與其發生性關系。以后劉某軟硬兼施地要求她為其生個兒子傳宗接代,多次發生性關系。1986年12月,沈某懷孕。1987年9月生下女兒即小趙。1988年初,劉某得知是女嬰,很不高興,揚言處理掉(弄死),那時沈某害怕極了且不忍心失去女兒。于是,一直隱瞞實情,遂與趙某共同撫養小趙。后劉某經常看望小趙,沈某告訴趙某,劉某是小趙的“干爹”。2003年6月22日沈某與劉某在電話中爭吵,是因為有關“撫養費、小趙讀書”的問題。
2004年1月4日,經重慶市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鑒定,趙某與小趙不是親生父女關系。
2004年2月18日,趙某與沈某協議離婚。
2004年3月,趙某訴至南岸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劉某與小趙的親生父女關系,要求劉某和沈某共同給付趙某撫養小趙的各種“撫養費”。
一審判決情況
一審庭審中,趙某、沈某要求劉某與小趙進行父女親子鑒定,小趙也自愿主動要求親子鑒定,但劉某拒絕。
一審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1324號判決認為:進行親子鑒定必需劉某本人的基因樣本,而劉某拒不提供,其自述擔心家人誤解和害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理由不正當,因為如果劉某與小趙不是親生父女關系,親子鑒定“結果”對劉某并無不利,對其名譽并無影響,反而可證實劉某的清白。然而,劉某堅持不愿作鑒定,反證其與小趙存在父女關系的可能性極大。基于此,結合本案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以及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關于主要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規定,法院足可推定第三人小趙與沈某、劉某之間存在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故劉某與沈某應承擔由趙某墊付的“撫養費”。
二審法院判決情況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中,趙某、沈某、小趙均再次要求劉某與小趙進行親子鑒定,劉某仍不愿作鑒定。且在二審法庭上,劉某與沈某均承認在2003年6月24日的確發生了性關系。
二審法院未作“親子鑒定”,而以趙某舉證不力,沒有提供劉某就是沈某在1985年、1986年的唯一性伴侶的依據,僅從本案現有證據基礎上不能推定劉某與小趙是親生父女關系為由,作出(2004)渝一中民終字第3683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確認的“劉某與小趙的親生父女關系”,沈某具有過錯,獨自向趙某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元。
終審判決后,趙某不服向二審法院申請再審,法院書面通知趙某對本案不予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