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費承擔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適用上包含三個內容。
1、父母雙方離婚后仍負有平等的負擔子女撫育費的義務。撫育費是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總稱。
2、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期限和交付辦法。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對撫育費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3、子女撫養關系和撫育費可依法變更。
變更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許。
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需要由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其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即子女可以向已離婚的父母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原協議或判決所定撫育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