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馮某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前夫以給孩子治療費用很高、承擔債務過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難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馮秀英承擔孩子治療費用的一半近十萬元。馮某和現在的丈夫以打零工為生,收入拮據。面對巨額的起訴數字,馮某實在是無力承受,她都想到了死。可現已身懷六甲的馮某撫摸著腹中的胎兒,讓她想死也難。馮秀英該如何面對這個現實?
【問題】馮某應不應該再替前夫分擔孩子的治療費?
A、馮某作為孩子的生母,就有義務為孩子看病治療,盡管是馮某的前夫自己不要馮某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但馮某 的前夫為此負擔過重,生活困難,馮某應履行義務分擔孩子的治療費;
B、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馮某的前夫剝奪了馮某作為母親最起碼的權利,馮某就不應再盡義務。所以馮某就不應承擔孩子的治療費;
C、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在父母離婚后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本案的訴訟標的為孩子的治療費,只能由馮某與其前夫的孩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由于馮某與其前夫的孩子現已死亡,故馮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答案及點評】
正確答案為C。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涉及夫妻離婚后子女撫養費變更的相關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內容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這些規定對提出變更要求的人均限定為子女,沒有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義提出變更撫養費的權利,這樣規定的出發點就是撫養費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學習和健康成長。所以在原來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必須予以變更的情況下,只有子女才有權提出要求。盡管許多這樣的訴訟基本上都是父母的自已的主張,孩子的意愿很少或根本就沒有,但在主張獲得支持后,畢竟會減少撫養子女一方的生活壓力,給孩子一個寬松的環境。本案中馮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療期間是可以以孩子的名義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的,但他沒有及時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個人的名義提出要求,無法律規定支持,故應予駁回。即使馮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療期間以孩子的名義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于馮某不具備支付能力,所以也不一定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