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的范圍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孩子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
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得協議。
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的年限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對于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于十八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
離婚孩子撫養費的追加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