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王納文之子王圣元與高峰撫養費糾紛一案,終審判決駁回王納文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高峰于2004年9月起每月給付王圣元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至王圣元十八周歲止的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納文于2001年3月29日在遼寧省沈陽市生育一子,即王圣元。自王圣元出生后,由王納文自行撫養至今。現王圣元以曾用名王鼎權之名入托,托兒費每月650元。高峰在2002年12月31日前系天津泰達足球俱樂部足球運動員,月收入人民幣1.2萬元,此后至今沒工作。
一審法院判決后,王納文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含混不當為由上訴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高峰支付住房費21.8萬余元(即王納文購房款的一半)、其他費用的請求與原審相同,共計44.3萬余元。二中院認為,王圣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撫養費,理由正當。但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所酌情確定高峰應定期支付撫養費的范圍和數額并無不妥,當事人應自覺遵照執行。對于王納文過高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納文律師趙進榮接受采訪時表示:“王納文已經并不很重視最終判決的錢數,因為認定兒子是高峰的,王納文就已經獲得了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