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八旬老人劉大爺起訴子女索要撫養費,他的兒子以“斷絕父子關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據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支持了劉大爺的起訴,對于“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法院認為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法律約束力。
老人訴子女討贍養費
劉大爺今年已85歲高齡。2013年底,其一紙訴狀將四個子女告至法院,要求他們支付贍養費。劉大爺稱,長期以來,四個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時他一直都由孫子照料。由于早已喪失了勞動能力,而且患有高血壓、腦血栓、心臟病等疾病,生活需要照顧,每月有很大的開銷,其已無力負擔,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其贍養費、保姆費1000元,并均擔其醫療費用。
兒稱已斷絕父子關系
此案開庭時,劉大爺的四個子女向法庭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其中,兒子劉某認為,自己不是不贍養劉大爺,而是劉大爺十余年前在村委會的見證下與其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雙方現在已經沒有父子關系,因此他不會給付贍養費,但劉大爺可以到他家住。同時,劉某認為父親每月有補助費、國家發的養老金和代金券,享受退伍軍人優撫報銷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醫療費報銷比例達90%,根本不需要花太多錢,收入已經足夠其生活使用。況且他自身有肢體殘疾,沒有太多收入,故請求駁回劉大爺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四子女由劉大爺撫養成人,現劉大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沒有勞動能力,生活需要專門照顧,子女理應對其贍養。
對于劉某稱劉大爺已同其斷絕父子關系不予給付贍養費的意見,法院認為,“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有違公序良俗,屬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法律約束力,故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結合劉大爺的經濟來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負擔能力,判決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劉大爺贍養費(含保姆費)300元,劉大爺醫藥費用憑票據報銷后,所剩未報銷部分由四子女均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