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仁在201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后,獨自帶著女兒生活。4年后,他再次來到法院,以8歲女兒的名義起訴前妻,稱自己負債累累,無力撫養女兒,向對方索要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經審理后,8月20日,來賓市興賓區法院對這起撫養費糾紛案進行依法宣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何某仁的前妻韋某是一名糖廠工人,兩人原先生活在來賓市郊的一個小村落。2006年,韋某生了一個女兒,但這顆愛之結晶并沒有讓他們的婚姻更加美滿和諧。 2010年,兩人婚后積蓄已久的矛盾終于爆發,韋某來到興賓區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小孩由男方撫養;何某仁補償韋某1萬元后,韋某將其應分得的財產份額(主要指其所分得的雙層天地樓的一半金錢價值)折抵小孩的撫養費。
之后的4年時間里,韋某再嫁他人,并又生了一個兒子。何某仁則帶著女兒來到城里做生意,供女兒讀書。今年5月,雙方的平靜生活打破了,作為法定監護人的何某仁來到興賓區法院以女兒的名義起訴韋某,稱自己因建房負債了30萬元,老房子沒有人租,還要還房貸、養父母、育小孩。為此,不得不得透支信用卡,現在已透支11萬元,新債舊債壓于一身,生活已極度艱難。他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韋某將月收入的30%(約1000元)支付給原告作為撫養費。
興賓區法院于7月31日開庭審理此案。韋某在法庭上辯稱,何某仁的生活并不困難,離婚后,他把原來的雙層天地樓加高了四層,他還有商鋪、山林、鏟車的財產等。況且,自己已再婚,也要養孩子,生活并不寬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根據何某仁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借款證明等證據查明,何某仁所持的信用卡可使用額度為8.2萬元;在農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理由正當的,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的監護人何某仁與被告韋某經于201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中已明確了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何某仁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只能證明自己的個人信用情況,并不能證明自己透支了8.2萬元,且生活極度艱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于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的請求,證據不充分,應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