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母親獨自喂養年幼女兒,不堪生活重壓,一紙訴狀將孩子的父親告上法庭,為嗷嗷待哺的女兒爭取撫養費,為自己爭取產假期間的扶養費。日前,涇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扶養費糾紛民事案。
女子王某與男子盛某于2013年2月通過微信聯系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 2013年9月27日雙方登記結婚。 2014年1月1日王某生育一女。同年1月29日,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分歧,王某帶著還在哺乳期的女兒回到娘家生活。期間,盛某也多次接王某回家,但因雙方分歧一直未消,王某不愿回家。 201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涇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涇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隨后,王某與盛某兩人仍然分居,分居期間,王某一人撫養女兒,其奶水不足,需購買奶粉喂養,備感生活壓力,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盛某承擔女兒一年的生活費用18750元,承擔對自己產假期間的生活費5000元等。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法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義務。本案中夫妻雙方分居但未離婚,理應對孩子的撫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那么,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費該如何計算?依法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王某在產假期間不能工作,無生活來源,盛某應當承擔王某產假期間的生活費用。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盛某分居期間,沒有盡到撫養女兒的義務,結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撫養人的收入情況及被扶養人的實際需要確定,判決盛某支付女兒撫養費8300元,支付王某扶養費 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