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的趙女士與前夫潘先生,就為了一筆6萬元的擇校費,對簿公堂。法院一審認為,秉承公平原則,應當各自承擔一半。但廣州市中級法院近日二審認為,趙女士未與前夫商量,放棄附近的學位重新擇校,這筆費用應該自己出。
教育費“有義務”
2005年,趙女士和潘先生生下了兒子小潘。但是,四年過去,兩人離了婚。法院判處孩子隨母親一起生活,潘先生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直到孩子年滿18周歲。
趙女士為了孩子更好的教育,2012年6月,她繳納了6萬元的捐資助學費,把小潘從家里附近的小學轉到相對較遠的一所小學。趙女士認為,即使已經離婚,但是前夫仍然有義務共同承擔這筆費用。但前夫拒絕支付,二人為此對簿公堂。
此案法院一審,支持了趙女士的請求。依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因此認為,擇校費屬于教育投入,潘先生有義務和趙女士共同負擔。法院判決潘先生應當在15日內將3萬元一次性支付給前妻。
擇校費“非必要”
潘先生不服氣,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潘先生訴稱,他和趙女士同住在某學院宿舍大院內,孩子的戶籍也在這里。按理,孩子應該就近入讀同為省級學校的小學,但趙女士非要舍近求遠跨地段擇校。
此外,潘先生稱趙女士從沒和他商量孩子擇校的事情,還有意繼續努力隱瞞,屬于“單方面強買強賣”。潘先生稱他只是工薪階層,每月已經繳納1000元撫養費的情況下,難以一次性支付額外的擇校費。
中院認為,已經判決潘先生每月負擔孩子的撫養費1000元,這里面應包括了孩子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孩子本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對應的學校就近入讀小學, 趙女士在沒征求潘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決定讓孩子到非地段小學入讀,由此產生的高額擇校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教育費用。廣州中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趙女士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