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和羅先生原本有個令人羨慕的家庭:兩人是大學同學,畢業后結婚、生子,工作幾年后也都成為單位的骨干。然而,美好的校園愛情未能經受住生活瑣事的考驗,2012年12月,因性格不合,沈女士與羅先生人協議離婚。雙方約定五歲的兒子由沈女士撫養,羅先生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至兒子十八周歲。2013年底,沈女士聽說羅先生已晉升為單位的財務總監,年收入增加至十幾萬,便要求羅先生增加兒子的撫養費。在與朱先生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以兒子的名義一紙訴狀把羅先生告上秀洲法院,要求羅先生增加撫養費至每月3000元。
審理中,沈女士認為羅先生的月收入超過一萬元,要求每月撫養費3000元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占固定收入20%-30%的比例,理應得到支持,而羅先生認為雖然其年收入十幾萬是事實,但其只需保證兒子現實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將錢給付沈女士存起來,因而不同意增加。
那么,沈女士的訴求能實現嗎?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但該條同時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因而子女撫養費應當以子女的實際需要為前提,結合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給付,是一個相對標準,而不是絕對標準。本案中,按照沈女士和羅先生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每月2000元(加上沈女士自行承擔的1000元)的撫養費能夠滿足當地一個七歲孩子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經過綜合考量,法院駁回了沈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