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的司機李某駕駛一輛小客車由超車道駛入行車道時,因未與被超車輛保持足夠 距離,與正在行車道行使的另一小客車相撞,致被超車輛失控撞斷路邊護欄后沖下路基,車中張某等4人當場死亡。后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調查,死者張某有母親47歲,父親48歲,妻子代某(腹中胎兒即將出世),事故發生后上述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公司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146264元。法院受理后,代某生下一女。
【法院處理情況】
1、李某系被告單位司機,駕駛被告單位車輛,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依法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2、依法追加死者女兒為原告由被告按規定賠償其生活費。
3、原告即死者的母親和父親分別為47歲、48歲,不能認定其無勞動力,對其要求賠償生活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4、依法按照規定對死者的妻子進行賠償。
【點評】
本案中的胎兒并非直接受害人,屬于間接受害人中的被撫養人。在間接受害人撫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應是間接受害人,盡管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沒有直接侵害間接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但因侵權行為導致了間接受害人身份權中的撫養請求權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