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李某均是寧海人,2011年張某和李某兩人離婚,并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鬧上了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孩子由女方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000余元。
離婚一年后,張某重新組成家庭,2012年后不再支付撫養費用。李某向寧海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兩年多的撫養費3萬多元。判決生效后,張某仍然未支付。
執行法官把張某叫到了法院,面對詢問,張某一會兒說自己沒有正式工作,沒有固定收入來源,付不起撫養費;一會兒又說離婚前孩子的學費都是自己承擔的,李某都沒管過,現在應該由李某出。法官耐心向他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并要求其及時履行。張某最后稱,之所以拒絕支付撫養費,原因在于李某把孩子的名字完全改掉了,張某認為,孩子已經與自己無關。
[說法]
不管孩子改不改名字,撫養子女是作為父親的應盡義務,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極可能給自己帶來嚴重后果。本案中的張某在經過法官的說法教育后,已經支付了撫養費。
但另一方面,夫妻離婚后,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無權單方面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如果已經更改,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重新恢復,直至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