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下午5時許,在廣昌縣城新街經營服裝生意的劉某某、李某某夫婦只顧招呼顧客,忘記在店外玩耍僅4歲的兒子小嘟嘟,等顧客少了才發現找不到小嘟嘟了,報警后被公安機關登記為失蹤兒童,且戶籍未被注銷。
禍不單行,4年后,2014年10月18日,劉某某在去往福建尋子的路上不料發生交通事故,經醫治無效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不負任何責任,肇事方負全責,且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
劉某某妻子李某某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死亡賠償金及小嘟嘟的撫養費等共計60余萬元。
保險公司對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的賠付無異議,但不愿賠付小嘟嘟的撫養費,保險公司認為小嘟嘟失蹤之日起已滿4年,應視為已經死亡,且劉某某生前亦未對小嘟嘟承擔扶養義務,客觀上亦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小嘟嘟的撫養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斷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扶養人被他人拐賣系不常見的事實狀態,該事實狀態并不必然導致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的撫養關系滅失。即扶養人的扶養義務非因拐賣而磨滅,其負擔的撫養義務因被扶養人主體資格未消失而仍然存續。
本案中,雖然在發生事故時,被扶養人小嘟嘟下落不明,但利害關系人并未申請宣告小嘟嘟死亡;因小嘟嘟戶口未被注銷,作為民事賠償權利主體的資格仍未依法被剝奪;加之,小嘟嘟下落不明僅是一種待定狀態,其下落不明并不直接導致作為父親的劉某某與小嘟嘟雙方之間扶養關系的滅失。故本案中,被扶養人小嘟嘟撫養費仍應獲得支持。
從法之公平的角度而言,亦應對小嘟嘟母親的主張予以支持。試想,若被扶養人小嘟嘟在法院作出判決后即被尋回,作為被扶養人小嘟嘟的權利如何再行主張?其實,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員,我們更應該相信被拐賣的孩子可以,也會很快被尋回;如果我們本身對此抱著絕望的態度,無疑是對法治的一種不信任,亦是整個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據此,被扶養人小嘟嘟的撫養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