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初中后開銷增加,離婚后獨自帶著兒子生活的吳某和兒子一起把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前妻把每月200元的撫養費漲到400元。根據《婚姻法》規定,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經過法院調解,前妻最終同意了吳某的要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14年前,吳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親結婚。2003年兩人的兒子小胖出生。2009年因感情不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上兩人約定,小胖由父親吳某撫養,母親李某每月給孩子拿200元作為撫養費,定期打到吳某的銀行卡上。
半年前,小胖上了初中,課外補課費和生活所需費用都開始增多,吳某打電話提出要李某增加生活費,李某覺得這是前夫的無理要求拒絕了。吳某和小胖就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把每月撫養費增加到400元。
律師說法
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明顯不足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本案中,原來的撫養費數額明顯不能滿足小胖的實際需求,李某的收入又完全有能力支付小胖所需的數額,所以,小胖的需求法院應予以支持。經過法院調解,李某最終同意了父子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