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丈夫與我結婚前,與他前妻生育了一個兒子,法院判決兒子由男方撫養,但我也對繼子視為自己兒子,由我照顧,二年前丈夫到外地打工,就沒有給過我和繼子生活費了,現在兒子四歲,我一個人工資實在無法養活我和繼子。請問是否可以起訴要求撫養費,應以什么名義起訴,起訴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可以起訴要求撫養費;屬于撫養費糾紛案件,你繼子可以起訴他父親,也就是你丈夫,要求他支付撫養費,應以你繼子女的名義起訴。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或者由自己保護或管理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民事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當事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只有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提起訴訟的人,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