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名先生匿名提問:“我們要分手時她說她懷孕了,我不想要孩子,告訴她就算懷了也給打掉。現在她卻把孩子生下來了,還找我要撫養費。她生孩子沒和我商量,也沒經過我同意,我還要給撫養費嗎?”
這樣的理由多出現在男女雙方未婚生子后分手的情形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即使是未婚生子,只要血緣關系在,父母就必須對孩子負責。無論女方生孩子時是否告知了男方,男方都應當承擔起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