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一方不按時給付子女撫養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索撫養費。但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拒不給付撫養費,子女能否起訴?近日,彭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內撫養費糾紛案件,經審理,法院依法支持付某某要求其母親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判決其母親支付付某某撫養費1萬余元。
2014年4月,梁女士與同村的付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為家庭經濟問題時常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8月,已經在醫院產下付某某的梁女士獨自離開醫院回到娘家,付先生只好將兒子帶回家撫養。
今年3月3日,付先生以其兒子付某某的名義起訴至彭州法院,要求梁女士承擔兒子付某某的一半撫養費。
庭審過程中,梁女士則稱自己多次主動去付先生家看望孩子,但付先生及家人阻撓其見孩子,導致自己想盡撫養義務而不能。彭州法院審理認為,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探望子女的理由不構成免除撫養義務的條件,梁女士應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最終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付某某在由生父付先生獨自撫養期間支出撫養費用共計21104.48元,應由梁女士依法承擔二分之一的份額,即梁女士應分擔撫養費10552.24元。
新婚姻法解釋明確:婚內可追索撫養費
承辦法官表示,婚姻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賦予了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權利。
但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過去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后,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財產通常屬于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
2011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解釋明確了在夫妻未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