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夏某系夫妻關系,婚后于2008年生育一子小張。遺憾的是,小張兩歲時被確診患有自閉癥傾向發育障礙,后夏某辭去工作,獨自帶著小張至老家某康復中心進行治療。由于張某、夏某就小張的治療問題存在較大分歧,張某于2012年6月提出離婚并拒付小張的撫養費。夏某代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
2012年12月,夏某代兒子小張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后法院判決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2013年7月,小張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間特殊康復治療費約合1萬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張雖于2012年12月起訴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且已經判決,但因小張智力發育與正常兒童有異,所需日常費用較高,原判決每月1200元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其進行特殊康復治療的實際所需,而該特殊康復治療對小張的康復及健康成長至關重要,考慮到小張的母親夏某為照顧小張放棄工作,沒有收入來源,張某作為小張的父親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故法院判決支持小張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張為未成年人,其父母的婚姻關系雖已破裂,但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張某、夏某均應依法承擔撫養小張的義務。因小張患有自閉癥,需要進行特殊的康復治療,其母夏某為照顧小張投入了巨大精力,且沒有工作及收入來源,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張某應支付撫養費金額已無法滿足小張特殊康復治療的實際需求,且該康復治療對小張的健康成長尤為必要,故張某理應負擔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