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協議離婚后,跟母親生活的二兒子,因撫養費不足,將自己父親起訴到法院。昨日,記者從仙游縣法院獲悉,依法判決父親黃某支付給二兒子每月400元直至十八周歲為止,一審后父親并沒上訴。
丈夫欲奪撫養權才肯支付撫養費
據了解,本案原告小黃的父親黃某與母親范某,未婚先孕于1997年5月24日生育長子大黃,并于1998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2008年12月2日生育次子小黃。2013年3月1日,黃某與范某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對子女撫養進行了約定,大黃由男方撫養,小黃由女方撫養,撫養費由雙方各自負擔。
2015年3月份,范某因考慮到自己收入有限,以小兒子的名義將丈夫黃某起訴至法院,認為此前離婚協議中,各自承擔撫養費顯失公平,請求法院判令丈夫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黃18歲成年為止。黃某辯稱,離婚時,自己已支付6000元作為經濟補償給范某,公平合理。黃某表示,若范某無力撫養小黃,希望范某能讓出小黃的撫養權給自己,由自己來承擔撫養費。可是范某在庭審中表示,不愿意失去兒子的撫養權。
法院責令被告每月付小兒400元
仙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小黃年紀尚小,當時約定的經濟補償和撫養費用,已無法保證原告的生活、教育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法規,原告在必要時向被告提出支付撫養費的主張,合理合法,應予以支持。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實際需要、其父母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被告黃某每月支付給小兒子撫養費400元直至十八周歲時止。判決生效后,黃某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