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是怎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1、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2、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由雙方協商為好,協商時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3、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未作任何確定性的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關于撫養費的標準,要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非撫養方的收入水平。
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