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姚先生與沈女士于2010年生育一女。因兩人均需上班,便交給了姚先生父母照顧。2015年3月,由于姚先生與沈女士均長達半年對女兒不聞不問,甚至連女兒的撫養費用也未給分文,姚先生父母在交涉未果之后,只好訴請法院,要求判姚先生與沈女士支付自己所墊付的撫養費用。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訴訟請求。
【點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因此,父母是子女撫養的第一責任人,本案中姚先生與沈女士不僅健在,且至少具有支付女兒撫養費的能力,自然不能把撫養責任推卸給姚先生父母,姚先生父母也不具備必須獨自承擔撫養孫女義務的法定條件,故他們有權向姚先生與沈女士索回已墊付的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