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劉某問:我女兒和李某結婚,育有一女。今年1月,在法院調解下,女兒與李某達成離婚協議,他們的孩子歸我女兒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但李某不履行法院民事調解協議書上的約定,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我女兒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了李某在銀行的賬戶。請問:我女兒能否向法院申請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全部撫養費。讀者劉江
沈律師解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法院只能查詢、凍結、劃撥李某在銀行個人賬戶的存款,執行已經發生或已到期的撫養費,但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李某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撫養費的支付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不過離婚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的會向法院申請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目的是為省去找對方要錢的麻煩。
您女兒的孩子作為被撫養人,在其成長過程中,生活水平變化、物價上漲、突發事件的發生等因素都會對撫養費的給付金額產生不確定的影響,因此,法院要根據離婚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及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來判決李某是否要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但是,若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不過,依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您女兒可就今后孩子撫養費給付方式與李某協商,協商達成一致,可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