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讀研期間,與已經工作的小麗結婚生女。在孩子周歲的時候,小麗提出離婚,要求孩子歸自己撫養,王某承擔每月一千元撫養費。王某同意離婚,也同意孩子歸小麗撫育,可是認為自己在讀研,除了做家教掙些錢,還要靠自己的父母接濟,不同意給付生活費,要求自己畢業后有了穩定工作再給撫養費。小麗不同意,起訴到法院。那么,面對王某的收入低的情況,小麗會拿到撫養費嗎?
王某不能以“收入低”為借口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這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撫養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份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給付。如果是負擔兩個孩子,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無固定收入,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訴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所以,法院根據王某的情況和孩子的實際需要,會判決王某承擔一定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