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丈夫于2009年結婚,第二年就生下了兒子,現在孩子已經5歲了。去年年底,我發現丈夫出軌,傷心之余提出離婚,但丈夫死活不同意。我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因丈夫出軌的證據并不充分,而且丈夫不同意離婚,法院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律師說我在半年之后才能再起訴,但我確實不想再面對丈夫,因此帶著孩子搬回了父母家住。因為丈夫的收入多過我很多,以前孩子的托費等費用都是丈夫在負擔。孩子上的是私立幼兒園,開銷很大,分居后 ,我提出讓丈夫分擔孩子的部分費用,遭到了丈夫的拒絕,丈夫表示,回家都好說,不回家,一分錢也不會出。請問,我能起訴要求丈夫支付兒子一半的生活、學習開銷嗎?
答:
張女士,您好。在法律上,您與丈夫之間的婚姻狀況以及婚姻關系存續與否,與您丈夫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完全不相關的兩個法律關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雖然你們夫妻是分居狀態,但這并不能成為您丈夫拒絕分擔孩子撫養費用的理由。《最高法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雖然你們夫妻尚未離婚,但您丈夫也應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需要指出的是,向您丈夫索要撫養費的主體應當是您的兒子,您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參與訴訟,因此,您可以以您兒子的名義將丈夫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撫養費用。